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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职业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作者:基础部时间:2019-04-02点击数: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院实践教学水平,激发师生参加校内外各级各类职业技能比赛的积极性,突出学生技能训练。落实“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改、以赛促建”的原则,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竞赛活动指由国家部委、自治区厅局、鄂尔多斯市、学院及行业协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组织举办的各类非营利性质,旨在提高师生技能水平为目的的技能竞赛。

第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院级和系部级。

(一) 国家级。分为国家A类和国家B类。国家A类是指由国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牵头举办的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国家B类是指除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的其它行业主管部委下属机构、国家一级学(协)会、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会、国家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组织举办的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

(二) 自治区级。分为自治区A类和自治区B类。自治区级A类是指由自治区党委、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牵头举办的全区性职业技能竞赛;自治区级B类是指由厅局(委)下属机构、厅级学(协)会等牵头举办的全区性职业技能竞赛。

(三) 市级是指由鄂尔多斯市教育部门、人社部门等牵头举办的全市职业技能竞赛;

(四) 院级是指由学院竞赛领导小组批准,教务处负责组织的技能比赛。

(五) 系部级是指已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过学院竞赛领导小组备案,系部负责组织的技能比赛。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教师、学生参加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比赛的管理和奖励。不经过学院批准,以个人名义参赛获奖的学生及指导教师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竞赛的管理和组织

第五条 学院成立技能竞赛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为教务处、各系部负责人、学工部(团委)、培训中心、后勤保障(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技能竞赛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审定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实施方案;

(二)研究审定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方案;

(三)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技能竞赛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各类技能竞赛的领导、审批、协调、组织、监督等工作,认定各类技能竞赛级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竞赛办),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技能竞赛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竞赛办主要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奖励等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修)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核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实施方案;

(三)负责审核职业技能竞赛经费;

(四)负责统计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奖项;

(五)负责拟定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方案;

(六负责职业技能竞赛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  学院各系部主要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组队、

训练、参赛等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系部年度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方案;

(二)负责遴选竞赛项目、参赛选手和指导教师;

(三)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组队、训练等工作;

(四)负责组队参加相关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五)负责总结本院部年度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六)负责本院部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八条 竞赛审批流程

(一)系部级技能竞赛由系部自行确定,报竞赛办备案。

(二)根据教学需要拟参加或承办的院级及以上级的职业技能竞赛,由各系部事前办理竞赛审批立项手续,报竞赛办初审,经学院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审批后立项。

第九条 同意立项的项目由指导教师提交参赛计划书,经系部同意后报送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如需进行集训的,须在集训开始前2周提交。

参赛计划书内容应包括参赛需要的设备条件,培训材料、耗材费、差旅费等预算,参赛人员名单及其职责、赛前集训的次数、时间等内容。为参赛所购买的器材、设备、配套书籍、辅导材料、一次性消耗品等物资,于集训开始时纳入学院财产管理,集训结束后将相关器械保留登记入库,以备再次使用。

第十条 参赛计划书执行情况主要由系部进行组织监督,竞赛办抽查。监督和抽查工作应有书面记录。如参赛计划书确需变动,由系部审核报并报竞赛办备案,如有较大变动的须提交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竞赛活结束后,获奖指导教师应提供参赛获奖证书的原件,由获奖指导教师所在系部初审后,将其复印件存档,并报竞赛办汇总备案。由竞赛办统一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奖励及指导教师的工作量。

第十二条 鼓励师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教师获奖情况与个人年终考核挂钩,作为年终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学生获奖情况可作为评定奖学金、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的重要参考,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就业。学生获奖情况可做为系部教学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经费保障和奖励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带学生外出参加竞赛,指导教师及学生按照学院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费用。学生给予伙食补贴每人每天40元。参加国家A级技能竞赛可安排集训,集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天,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给予每人每天40元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学院承办的自治区及以上级别的技能大赛,参与组织的工作人员、评委、制定规程等人员的报酬,参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810《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招生考试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内财教【2017766号执行。

第十五条  院级技能竞赛项目原则上设一、二、三等奖项,分别按123名安排,如突破获奖名额,须经学院技能竞赛领导小组批准。一、二等奖的参赛队或选手的指导教师获“优秀指导教师奖”并颁发证书。一名指导教师指导多名学生获奖的按最高奖项计。

第十六条 学院对参加院级及以上各类技能竞赛的指导教师给予奖励与补助。奖励与补助标准由基础课时+参赛成绩课时构成,指导教师实际指导课时应至少达到基础课时数,主要根据指导学生的参赛成绩确定。以课时为基本单位,以工作量形式计入绩效工资,按照学院规定的课时费标准发放。

系部级竞赛的奖励办法由系部自定,由系部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竞赛指导教师奖励与补助标准(单位:课时;50/课时)

竞赛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基础

课时

指导学生系数(不超1.5)

国家A

300

240

180

80

2人×1.1

国家B

75

60

45

30

5人×1.1

自治区A

75

60

45

30

3人×1.1

自治区B

50

30

20

20

5人×1.1

市级

50

30

20

20

10人×1.1

院级

30

20

15

10人×1.1

第十八条 奖励以项目为单位。同一年度指导学生在国家级、自治区级、院级同一项目竞赛的子项目竞赛中多次获奖,按最高层次给予奖励,不重复获奖;同一系列的比赛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各级各类集体项目获奖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对应同级别个人项目的工作量乘以1.2计算。

第十九条 经学院同意,教师参加国家、自治区、市、学院组织的与教学技能相关比赛,学院对获奖教师给予奖励。

教师参加各级各类教学技能大赛奖励标准 单位:课时,50/课时。

竞赛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A

60

40

30

国家B

25

20

15

自治区A

25

20

15

自治区B

20

15

10

市级

15

10

6

院级

15

10

6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可以通过企业赞助等形式予以奖励。

学生获得职业技能竞赛奖项的奖励标准。单位:元

竞赛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A

5000

3000

2000

国家B

2000

1000

500

自治区A

2000

1000

500

自治区B

1000

800

300

市级

500

300

200

院级

300

200

100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技能竞赛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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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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